修武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收退管理制度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投標(競買)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防范市場風險,確保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凡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其投標(競買)人提交的保證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統一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保證金的提交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二條 保證金統一管理實行專戶管理。
第三條 保證金應從單位基本賬戶交至指定的保證金專戶。
第四條 交易文件中須明確保證金專用帳戶的開戶銀行、帳號、戶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額,到帳截止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交易中心、銀行在開標前應對各投標單位信息保密,不得通過任何途徑泄露投標單位信息。
第六條 保證金的提交
(一)投標保證金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繳納形式為:轉賬或電子保函。
(二)投標(競買)人必須從所在地開戶銀行基本帳戶提交保證金(交易主體是自然人的,須從自然人本人賬戶提交)。保證金必須以投標(競買)人自身的名義提交,并與投標(競買)報名的單位名稱一致,不得以分支機構等其他名義提交。
(三)投標(競買)人應在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截止前從其基本帳戶將保證金一次性轉至專用帳戶,并在銀行回單上注明該項保證金所對應投標項目(標段)的名稱。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保證金專用帳戶收到的保證金為有效保證金。
(四)投標(競買)人所提交的保證金不得重復替代使用。一個交易項目有多個標段,并允許投標(競買)人分別報名或者有多個項目同時交易的,投標(競買)人應按標段、項目分別提交保證金。
(五)聯合體投標(競買)人,應當以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保證金,并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 保證金的退還
(一)非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公示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由中心工作人員辦理非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如發生質疑、投訴等需要延長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或招標文件規定的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的,招標人(代理機構)應在質疑期結束前1日將質疑、投訴或不予退回保證金投標人的名單及相應需求書面遞交至中心相關業務科室。
(二)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書面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應將合同和中標通知書遞送到相關業務科室后向中標候選人辦理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有效期內和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若發生投訴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導致超過投標有效期無法簽訂合同造成保證金無法按時退還、保證金不予退還等情形的,招標人(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截止前1日將以上情況及相應需求書面遞送至相關業務科室。
(三)因延長投標(競買)有效期并相應延長保證金有效期的,若投標(競買)人書面表達拒絕延長并放棄投標(競買)的應退還該投標(競買)人的保證金。
(四)項目廢標的,應在廢標后2個工作日內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五)因非中標(竟得)人原因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競得)人的保證金。
第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交易中心依據招標人的書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處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保證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審計。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修武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